25 有關公民參與的意義與形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民參與是一種自發性參與公共事務的行為
(B)實務上,公民參與的動機不必然是基於公共利益
(C)公民諮詢委員會(citizen advisory council)是公民參與的形式之一
(D)公聽會皆具有法律效力,在程序上比聽證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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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34), C(83), D(3740), E(0) #315213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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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傻傻搞不清楚?》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相反地,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

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

美中不足的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最終決策才必須受到人民在聽證會提出之意見拘束。此點是我國聽證會與外國最大的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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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999

聽證會v.s公聽會

1.聽證會:不同於公聽會,政府承諾與會議決定具法律效力,且需監測執行進度,聽證時不能作偽證,否則將受懲罰;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十節聽證程序即在規範聽證會之進行方式。

2.公聽會:通常由政府和行政機關主辦,主要目的為蒐集團體與民眾之多元意見;公聽會主要是聆聽民眾意見而非著重溝通;政府承諾與民眾意見皆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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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060
D聽證皆具有法律效力,在程序上比公聽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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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6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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