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如發現原處分雖有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經衡酌原告所受
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可以作何種判決?
(A)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B)課予義務判決
(C)情況判決
(D)假扣押判決
統計: A(745), B(280), C(2349), D(68), E(0) #3115892
詳解 (共 7 筆)
參考資料來源:網址
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
Ⅰ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Ⅱ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情況判決
行政處分倘有違法,行政法院本會即應依法撤銷,惟倘因撤銷而致社公益有重大危害時,法院得於斟酌相關因素後為維持原行政處分效力之判決。惟對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民,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9 條之規定判決予以補償。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257~258。〕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撤銷訴訟要件:須經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 基於訴願先行原則,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行政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如果甲仍然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例如: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課稅處分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及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仍然不服,認為課稅處分是違法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課稅處分。
又如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監獄行刑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要件
https://lawswiki.one/%E8%A1%8C%E8%A8%B4/%E6%92%A4%E9%8A%B7%E8%A8%B4%E8%A8%9F
-
又稱情況裁判、情況決定,係指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原處分或決定的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在這種情形,原告得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賠償(行政訴訟法第198條)。
「情況裁判」背後的法理是強調憲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彼此之間雖有大小之別、多寡之分,但卻無高低之差。惟「公共利益」、「個人利益」仍可能衝突競合,於此情況下,若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導致個人利益所有犧牲甚或受到侵害,仍必須基於衡平原則,始得為之;並須對受犧牲或侵害之人民給予補償或賠償,則非不得為之,只是不得貿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