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公立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教師在同一學年事病假併計不得超過幾日始得考列四條一款?
(A)七日
(B)十日
(C)十四日
(D)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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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1), B(173), C(4990), D(691), E(1) #3963
統計: A(771), B(173), C(4990), D(691), E(1) #3963
詳解 (共 4 筆)
#5178
第二章教師成績考核
第四條 各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
處理行政之紀錄,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左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
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且未採用或推銷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或考試之
各種參考書或 測驗紙者。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
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
人代課者。
5.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
職規定者。
7.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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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182
一款:14天內 晉一級 獎金一個月
二款:14-28天 晉一級 獎金半個月
三款:超過28天 留支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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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51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其中第4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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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515
@第4條第一款(未達最高年薪者):
事病假合計14天以下,+1個月獎金。
@第4條第二款(未達最高年薪者):
事病假合計15~28天,+0.5個月獎金。
@第4條第三款(未達最高年薪者):
事病假合計28天以下,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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