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廠商不得提起異議、申訴?
(A)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停權處分
(B)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沒收或追繳押標金處分
(C)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沒收履約保證金
(D)招標機關判定廠商資格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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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3), C(135), D(106), E(0) #2646839
統計: A(40), B(23), C(135), D(106), E(0) #2646839
詳解 (共 3 筆)
#6761897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廠商不得提起異議、申訴?
(A) 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停權處分
(A) 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停權處分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1項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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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沒收或追繳押標金處分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1項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爭議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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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招標機關對於廠商為沒收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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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招標機關判定廠商資格不符合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1項第3款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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