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轉包之意義與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轉包,係指將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廠商履行財物契約,係以現成財物供應,而不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仍不得轉包
(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D)轉包廠商應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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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80), C(15), D(41), E(0) #2646844
統計: A(16), B(180), C(15), D(41), E(0) #2646844
詳解 (共 3 筆)
#4908283
政府採購法§65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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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950
有關轉包之意義與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所謂轉包,係指將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係以現成財物供應,而不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仍不得轉包
(C) 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D) 轉包廠商應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A) 所謂轉包,係指將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係以現成財物供應,而不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仍不得轉包
(C) 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D) 轉包廠商應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
Ⅰ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Ⅱ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
Ⅲ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B)。
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
Ⅰ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C)。
Ⅱ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D)。再轉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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