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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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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升任分類職位人員甄試_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9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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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升任分類職位人員甄試_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96928 |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升任分類職位人員甄試_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96928
年份:
104年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30.有關轉包之意義與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轉包,係指將契約中應自行履行的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廠商履行財物契約,係以現成財物供應,而不須經一定履約過程,仍不得轉包
(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D)轉包廠商應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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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小湯圓
B2 ·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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