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預防危害,認有必要。
(B)經由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
(C)資料蒐集活動期間最長二年。
(D)得以目視或GPS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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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173), C(1241), D(217), E(0) #3410719

詳解 (共 5 筆)

#634307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A) 為預防危害防止犯罪,認有必要。
(B) 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
(C) 資料蒐集活動期間最長二年。(1+1)
(D) 得以目視或GPS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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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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