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投標須知之規定,何者無違反採購法之虞?
(A)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憑據應附於投標文件,否則視為未繳納而為無效標。
(B)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如經塗改,應加蓋印章,否則視為無效標。
(C)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視為無效標。
(D)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投標文件規定不符者,視為無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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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56), C(14), D(9), E(0) #2419879
統計: A(18), B(256), C(14), D(9), E(0) #2419879
詳解 (共 1 筆)
#5461977
(A)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11 條
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下列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公開招標附於投標文件。屬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二、選擇性招標附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投標文件。
三、限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比價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C) 政府採購錯誤態樣七、(三)
(D) 09700061010函釋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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