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 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師享有的權利?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C)擔任導師
(D)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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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254), C(1360), D(121), E(0) #237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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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777
教師法: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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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998

教師法第31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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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874
(C)擔任導師 是義務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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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2977
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
ㅤㅤ
喔不~~~~我不想這樣洗腦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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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60259
未解鎖
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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