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
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師享有的權利?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C)擔任導師
(D)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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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254), C(1360), D(121), E(0) #2377781
統計: A(105), B(254), C(1360), D(121), E(0) #2377781
詳解 (共 4 筆)
#4275998
教師法第31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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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2977
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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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我不想這樣洗腦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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