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裁處拘留之處罰。同時,甲之同一行為亦違反 A 行政法律之規定,其 法律效果為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對甲不得再處以罰鍰之處罰
(B)行政機關對甲應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之罰鍰
(C)行政機關對甲應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之罰鍰
(D)行政機關對甲得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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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5), B(40), C(98), D(824), E(0) #1329280

詳解 (共 6 筆)

#1394077
行政罰法§24III:「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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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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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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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71
第 五 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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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485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24 條
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2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3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時之法律效果。所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例如在防制區內之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同時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應科處罰鍰之規定。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明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裁處最低額之限制。

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依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故於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除其處罰種類相同,不得重複裁處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由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依所違反之規定裁處。

三、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章中就違反該法行為之責任、時效、管轄及裁處等事項均有特別規定,依本法第一條但書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而該法無特別規定者固仍有本法之適用。惟因依該法裁處之拘留,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其裁處程序係由法院為之,與本法所定之由行政機關裁罰者不同,因此本法所定之行政罰種類並未將拘留納入規範,致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時,實務上究應如何裁處?確有發生競合疑義之可能,爰基於司法程序優先之原則,於第三項明定為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四、參考刑法第五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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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067
第 五 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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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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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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