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即時強制措施並非強制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執行手段
(B)即時強制之方法包括進入私人住宅
(C)實施即時強制而對人施以管束,不得逾 24 小時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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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283), C(158), D(2916), E(0) #1329281

詳解 (共 10 筆)

#1406836

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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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404
行政執行法 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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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806
第三十六條 (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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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665
行政執行 10條 損害賠償  國家違法行...
(共 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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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174
合法行為,造成特定人民需忍受踰越一般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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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465
人之管束: 24h內物之扣留: 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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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209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1. 對於人之管束

2. 對於物之扣留

3.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4.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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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288
金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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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250

一、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理,且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目的,而在執行過程中,對於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失,如係屬於社會義務範圍內,則第三人負有容忍義務,不在補償之列,但該損失如超過社會義務而高於一般人應容忍之程度,已構成特別損失時,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二、至於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8296&ctNode=27996&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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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122
請求補償是用民法嗎?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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