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一
項罪名?
(A)刑法第 339 條之 3 電腦詐欺罪
(B)刑法第 210 條變造文書罪
(C)刑法第 359 條變更、取得電磁紀錄罪
(D)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194), C(72), D(323), E(0) #1646888
統計: A(105), B(194), C(72), D(323), E(0) #1646888
詳解 (共 5 筆)
#5080247
個人見解 :
本題是利用職務之便,並非本於職務。
因此,非業務上亦持有為所有。
還有樓上那個舉例不要誤導了,
郵差或貨運司機對於 (整個) 包裹是有合法持有權,對於內容物 (包裹裡面的東西) 沒有合法持有權。
舉例 : (1)運輸人員打開包裹,偷走裡面東西,成立偷竊罪。
(2)運輸人員把整個包裹拿走,成立業務侵占罪。
43
0
#4008024
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1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