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股東常會假決議時,須於 內再召集股東常會決議?
(A)15 日
(B)一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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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1), C(22), D(0), E(0) #634033
統計: A(25), B(131), C(22), D(0), E(0) #634033
詳解 (共 4 筆)
#1631632
答案應為一個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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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640
第 175 條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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