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起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起訴之訴狀內,應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否則司法事務官應不命補正,逕自裁定駁回之
(B)原告起訴時應以簡訊、傳真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等,表明雙方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上傳到第一審法院收狀處之網頁後,取得電子郵件加密回條以為憑證
(C)原告之訴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並處原告新臺幣 6 萬元以下之罰鍰
(D)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統計: A(574), B(680), C(306), D(5680), E(0) #2017989
詳解 (共 9 筆)
(A)原告起訴之訴狀內,應記載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否則司法事務官應不命補正,逕自裁定駁回之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應記載(否則為第 249 條 第一項第六款事項)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否則為第 249 條 第一項第六款事項)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記載(否則為第 249 條 第一項第六款事項)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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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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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原告起訴時應以簡訊、傳真或其他科技通訊設備等,表明雙方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上傳到 第一審法院收狀處之網頁後,取得電子郵件加密回條以為憑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必要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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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原告之訴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並處原告新臺幣 6 萬元以下之罰鍰
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第 31-2 條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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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看到C笑了一下,跑錯場就要被罰6萬
補充一下: (A)並非「應」記載。
(B)重點也在「應」。「應」在法律名詞上是「必須」的意思,如果是可以選擇做或不做的行為,使用「得」。起訴不可能「必須」用電子方式起訴,畢竟在此之外還有書面起訴等方式。
(C)搞錯程序就罰錢,怎麼想都不合理。
其實A、B都可以試著用實際案例去同理:
如果照A選項,起訴「必須」載明法院管轄/適用程序這些連我們考生都不見得很懂的法學知識,否則法官可以連改都不改就裁定駁回;又或者如果如B選項,只能用電子方式起訴,都將會無端地增加起訴的門檻,讓法學知識或經濟弱勢的族群難以利用司法資源。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以新臺幣12萬元以 下之罰鍰。
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
乍看之下好像扯到很多程序很困難,但是仔細一看其他選項都是來搞笑的XD
對B有點疑惑,現在不是有線上起訴?
線上起訴的程序好像也不是B的形容,不知道是不是這樣所以錯
這裡有個司法院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q3S_Xz5o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