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將乙之 A 車出售予丙,甲丙雙方就 A 車達成買賣合意,讓與合意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 A 車買賣契約無效
(B)無權處分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C)依民法規定,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D)甲丙間 A 車讓與合意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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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707), C(5156), D(406), E(0) #2017993

詳解 (共 10 筆)

#3440826

舉例說明b,筆者認為兩者應該是分開而論的兩種行為

(一)甲以自己的名義出賣古畫給丙:
甲把乙寄託的古畫謊稱是自己所有,而跟丙簽訂買賣契約,再移轉古畫給丙。這一連串的動作,在民法上區分為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1.雙方訂定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所以即便甲是無權者,他和丙簽訂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2.但是因為甲移轉古畫,是屬於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必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該行為效力未定。

今天甲屬於無權處分,因此他移轉古畫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應得所有權人乙之同意才會有效(民法第118條)。
3.但如果這時丙不知道古畫不是甲所有,也就是學理上所稱的「善意信賴」,則丙可以善意取得該畫之所有權(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丙若因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則乙對丙即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767條)。
4.至於甲乙二人之間,因有寄託關係,但甲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返還之義務,故乙可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第226條第1項)

5.另外甲出賣乙的古畫取得價金,在學理上稱為「不當得利」,即沒有法律上原因卻受有利益,故乙可再向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6.再者,因為甲的無權處分行為,致使乙喪失古畫所有權,是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故乙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第184條第1項前段)。

288
3
#3638660



債權物權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效力未定
無權處分有效效力未定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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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845

補充這種題目的案例

(二)甲以乙之名義出賣古畫給丙:
甲將乙寄託之古畫以乙名義賣給丙,此時甲為乙之代理人,但是
代理人應經過本人授予代理權才能為有效的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效力也才能歸屬於本人

1.今甲未得乙授權,即以乙之名義將古畫出賣予丙移轉該畫所有權,屬於無權代理,未經本人乙承認前,的債權及物權行為都效力未定(第170條)。若屬善意,仍不得依法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

2.如果乙不承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則丙無法取得該古畫之所有權

3.乙丙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第767條)。

4.丙甲主張民法第110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須注意的是,如果乙不承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乙就不喪失古畫所有權,無損害可言,因此乙對甲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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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724

這題是無權處分

買賣他人之物不以處分權為必要

B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如乙不承認  丙再找甲算帳就好(債務不履行 給付不能自始不能 解除契約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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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589
(D)甲丙間A車讓與合意無效效力未定讓與...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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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663

選擇題是依實務,本題應該B、C都對,學說B才是錯的。

法務部(78)法律字第 10005 號節錄

其所謂「處分」除物權行 為外,是否包括債權行為,學說上與實務上見解不同,茲分述如后: (一) 學說上多數認為該條所謂之「處分」,僅指物權上之處分行為,並 不包括債權行為。買賣契約之訂定,係屬債權行為,故出賣他人之 物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尚未構成無權處分,該契約標的之所有權於 訂約時,雖為他人所有,祇要該標的自始、客觀上存在,仍無礙於 該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僅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應負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詳言之,即出賣之物若為 他人所有時,出賣人須先取得其所權而後移轉給買受人,或逕使該 他人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如出賣人未能履行其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對買受人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尚不致使該買賣契約因而 無效 (參考王澤鑑先生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第一三六頁至 第一三七頁、施啟揚先生著民法總則第三二七頁) 。

(二) 實務上則認為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所謂之「處分」,不以物權 行為及準物權行為為限,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亦包括在內,故出賣 他人之物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非經有權利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參 考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號判例,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五八號判 決) 。 二 本件桃園縣龍潭鄉公所,於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始取得所有權 之土地,於民國四十五年一月間即已將其出售,訂立買賣契約時,出 賣人龍潭鄉公所雖尚未取得該地之所有權,惟該地並非自始、客觀、 永久之給付不能,依前所述,該買賣契約,並無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契約無效之問題。又該買賣契約,如採學說上之見解,認 為尚未構成無權處分,仍為有效;如採實務上之見解,認為係屬民法 第一百十八條之處分行為,因出賣人龍潭鄉公所於處分後取得所有權 ,已如前述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處分自始有效。故該 買賣契約,不論係採學說上或實務上之見解,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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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287

(B)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特性,所以沒有無權處分"效力"問題,只有債權才有無權處分"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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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888

無權處分包括債權行為(有效)及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所以有兩部分阿,B到底錯在哪?  一直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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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037

(B)應該改成「無處分權人所為之處分行為,謂之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定義

 

本選項應該是單純討論處分行為(物權)而已不涉及負擔行為(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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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237

補充

23 甲為自己利益,而擅自將乙所有之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 A 古董花瓶,以 150 萬元出售並交付予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對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其所受之損害 150 萬元
(C)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得之利益 150 萬元
(D)乙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受得之利益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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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4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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