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民法規定,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自己利益之意思為管理。稱為:
(A)不法管理
(B)不適管理
(C)誤信管理
(D)幻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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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8), B(1072), C(228), D(294), E(0) #2017994
統計: A(5898), B(1072), C(228), D(294), E(0) #2017994
詳解 (共 4 筆)
#3472681
不法管理: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自己利益之意思為管理。
誤信管理 :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
幻想管理: 管理人誤信自己之事務為他人之事務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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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955
不適管理也是無因管理(為他人做事)
只是沒有把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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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552
民法 第 176 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 第 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887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要旨:按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前之民法債編第一百七十七條,固未如修正後之第二項增設有「準無因管理」之規定而得準用同條第一項「未盡義務人無因管理」之規定向本人請求其所得之利益,且該準無因管理人明知他人之事務而以自己之利益為管理,如屬惡意之不法管理,衡諸誠信原則,亦不得逕依同法第八百十六條按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惟該準無因管理人若為惡意占有人,其因保存占有物不可欠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自仍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對本人請求償還,此觀同法第九百五十七條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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