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事訴訟程序「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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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9), B(855), C(173), D(620), E(13) #1627941
統計: A(669), B(855), C(173), D(620), E(13) #1627941
詳解 (共 10 筆)
#3839740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10 日內為之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為之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
注意 修法後ABD都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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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746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10日內為之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10日內為之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O)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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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568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X;10 日)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X;10 日)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O)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X;20 日)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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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737
已修法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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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677
(A)256
(B)258-1
(C)272
(D)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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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632
選項A,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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