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國年終考績以ㄧ百分為滿分,並分為幾個等次?
(A)四個
(B)五個
(C)三個
(D)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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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9), B(71), C(90), D(18), E(0) #234780
統計: A(1909), B(71), C(90), D(18), E(0) #234780
詳解 (共 3 筆)
#1550286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之規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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