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以下簽訂契約之方式,何者為非?
(A)採購個案,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分訂2
個契約,而與廠商訂定2個契約。
(B)採購個案,因採複數決標,得標後,
分別與廠商就其得標項目訂定契約。
(C)採購個案,因採共同投標,得標
後與各該成員就其主辦項目,分別訂定契約。
(D)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
購,下訂後無需再與廠商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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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4), C(232), D(89), E(0) #2707543
統計: A(12), B(24), C(232), D(89), E(0) #2707543
詳解 (共 5 筆)
#5537135
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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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623
採購法第 25 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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