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現行「教師法」規定,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誰統一訂定之?
(A)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B)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C)教育部
(D)教育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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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5), B(553), C(998), D(69), E(0) #422412

詳解 (共 6 筆)

#646260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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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22

黃金六年  

 

初  (1年)      

 續一 (1年)         

續二(2年)       

續三  (2年)

 

教評會2/3 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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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48
教師法聘任期限:初1、續11、續22、續3長期(教評會2/3 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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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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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應具有教師證書)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https://www.6laws.net/6law/law/教師法.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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