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A)原住民 (B)中高齡者 (C)低收入戶者 (D)庇護性就業 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