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在審判中,下列何者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A)檢察官
(B)輔佐人
(C)鑑定人
(D)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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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657), C(2826), D(52), E(0) #246841
統計: A(65), B(657), C(2826), D(52), E(0) #246841
詳解 (共 7 筆)
#306048
| 第 163 條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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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757
帶便當到輔大換釣具
代 辯 當 輔。 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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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079
比對一下166條第1項,輔佐人不能詰問證人及鑑定人。
| 第 166 條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 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 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 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 、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 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 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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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77
刑訴法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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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530
109修法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
查證據。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
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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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073
聲請調查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詰問證人、鑑定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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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678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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