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
(A)被告
(B)辯護人
(C)證人
(D)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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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478), C(947), D(51), E(0) #246842
統計: A(3), B(1478), C(947), D(51), E(0) #246842
詳解 (共 10 筆)
#435143
證據的種類: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2)本證與反證
(3)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4)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
(5)人證與物證
(6)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2)本證與反證
(3)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4)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
(5)人證與物證
(6)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49
5
#246379
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39
0
#1126785
起訴書
VS
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 辯護人 之姓名。
34
1
#430739
人證亦為證據其中之一
20
1
#435141
刑訴法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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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98953
起訴書->被+犯罪事實+證據+法條
11
0
#4127678
(A)被告(X;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
(B)辯護人(O;非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起訴時,被告不一定有辯護人)
(C)證人(X;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屬證據)
(D)所犯法條(X;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B)辯護人(O;非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起訴時,被告不一定有辯護人)
(C)證人(X;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屬證據)
(D)所犯法條(X;起訴書應記載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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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72
強制委任辯護人>>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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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5140
刑訴法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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