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經法院許可?
(A)向銀行貸款
(B)接受他人贈與輪椅
(C)購置不動產
(D)向無權占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
統計: A(2344), B(108), C(6053), D(1079), E(0) #706403
詳解 (共 10 筆)
先以這邏輯去想~~~~對受監護人"不利益之事"絕不可以做
故須經法院許可前提是對受監護人"有利之事"且事關重大,故要先經法院審核許可
***民法§110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房地產是重大金額!!!!!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需要置監護人的前提,依民法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 所以不會有監護人是受監護人的父母的狀況。回樓上,最近新聞上那件事,是還沒打官司,受害人先向媒體求助而被報導
法院同意銀行催討是依據那份尚未認定為違法的保證契約(三個未成年兒女為父親連帶保證六百多萬的貸款),法院認定過程就如之前許多詐騙案的支付命令核發的非訟程序一樣,只憑一方的文件即同意.受害方一開始根本都不知道有這回事.
我說的獲判免賠的案例是更早以前,蘋果日報報導此案時一併舉以往類同可以依循訴訟的案例.
銀行若是不催討,那是自知理虧才不敢催討的,那種保證合約依常理來看都是不可能通過審核的,為什麼當初可以核定放款??三個未成年小孩(當初好像才9歲到15歲不等)會知道他們在保證什麼嗎?而銀行審核放貸人會不知道這是什麼情形嗎? 了解銀行放貸黑幕的人多少都可理解到底銀行的人在幹麼吧!你說銀行顧及形象才不催討,非法債務被攤到陽光下當然不敢再催討了.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己代理),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雙方代理)。
要未成年小孩當保證人是契約行為,要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同意才可保證.
然後父母可以同意小孩來保證父母自己的債務…,請你用膝蓋想想,可以嗎?
請你再好好請教你的親屬.
再者,你說"以未成年名義借款只需親屬會議同意。",想請問你是依據民法哪一條?我遍尋民法親屬編都找不到適用您這句話的法條,在下才疏學淺,也請您一併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