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有 A 地,其上種有梨樹,甲僱用員工乙幫忙採摘梨子,問:摘下來的梨子為何人所有?
(A)甲單獨所有
(B)乙單獨所有
(C)甲、乙共有
(D)甲、乙依比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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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85), B(119), C(176), D(160), E(0) #706405

詳解 (共 5 筆)

#3005891

民法§69Ⅰ: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民法§766: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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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007
(一)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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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134
民7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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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229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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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525
【民法第 69 條】
1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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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何者為天然孳息?
(A) 紅利
(B) 房屋的租金
(C) 存款的利息
(D) 礦山的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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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0 條】
1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民法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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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土地所有權人供人農育】
【民法第 850-7 條】
1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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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571 號民事判決
按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民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人提供土地予第三人供其種植樹木、果樹,採收樹木、果實,嗣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第三人自有採收樹木、果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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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則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所生之孳息,同屬犯罪所得。所稱孳息,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指利息、租金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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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民法第69條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從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所稱孳息,當有其特定涵義及範圍,允宜辨明並認定、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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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犯罪所得與違法行為間,必須具有「直接關聯性」,始得宣告沒收,乃屬當然法理;倘彼此欠缺「直接關聯性」,即無犯罪所得可言,應不得宣告沒收。故沒收違法行為犯罪所得之孳息,必須明確認定該孳息之屬性(係利息、租金或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以及違法行為與孳息具有「直接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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