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管轄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B)訴訟,由原告居所地法院管轄
(C)訴訟,由原告及被告共同住所地法院管轄
(D)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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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396), C(417), D(8961), E(0) #706410

詳解 (共 6 筆)

#975151
民事訴訟法§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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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02
民訴的管轄一般是 以原(原告)就被(被告)原則
除非有例外 像是專屬管轄、合意管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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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484
住所的定義可參考民法§20(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居所則無久住的意思而事實上居住在那,例如到外地讀書、工作時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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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6724
以原就被 (除非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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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693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1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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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256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普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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