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訴訟,於下列情形,起訴前,不須經法院調解?
(A)不動產所有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B)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C)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因承攬契約發生爭執者
(D)因增加不動產之租金發生爭執者
統計: A(791), B(795), C(3168), D(929), E(0) #1668813
詳解 (共 10 筆)
| 第 403 條 |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n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當事人之間有比較密切往來的情形,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彼此關係密切,也特別需要和諧的關係,因此,法律特別規定在起訴之前要先調解看看,防止他們之間的和諧關係被破壞。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當事人間的權利歸屬不是立即可以判斷的情形,如果能透過具專業背景的調解委員先進行調解,將有助於紛爭的解決。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家族之間財產權紛爭的訴訟,這類型的案件,聽眾朋友一定可以理解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家族之間真的不適宜對簿公堂,如果可以利用調解程序,以較為平和、理性的態度進行協調,紛爭較易解決。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小金額的民事糾紛,這類型的案件金額不大,如果進行訴訟程序,對當事人、對法院都耗費太多時間、金錢及勞力等,如果可以利用較為簡易的調解程序,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金錢及勞力。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12 我國法律對於某些糾紛強制在起訴前,雙方應先經過調解程序。那一種糾紛「無須」強制調解即可提起訴訟?
(A)某甲因車禍被撞傷,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B)某乙與他人合夥做生意,對於拆帳有異議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C)某丙至醫院整形失敗,要求醫院重新手術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D)某丁和同居男友發生財產糾紛,要求賠償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03 年 - 103年初等-公民#13997
答案:D
14 下列何項事件,於起訴前,無須經法院調解?
(A)價值千萬元之土地共有人相互間,因回復共有物之請求發生爭執者
(B)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C)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D)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8 年 - 98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3233
答案:A
口訣:家人共有相鄰建築物租金50萬、庸醫合夥交接(界)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n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四血三鷹家人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28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訴訟,於下列情形,起訴前,不須經法院調解?
(A)不動產所有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B)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C)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因承攬契約發生爭執者(D)因增加不動產之租金發生爭執者 .
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 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
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
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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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03 強制調解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