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布伯(M.Buber)對話哲學思辯中談到吾與汝關係(I和Thou)的特徵,下列何者錯誤?
(A)覺知學生為獨立個體
(B)師生產生存有融通
(C)師生互動的涵攝具雙向性
(D)教師應積極懷有對話意志
統計: A(750), B(1224), C(2614), D(1446), E(0) #431417
詳解 (共 10 筆)
法律適用過程中,將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之中,以獲得一定之結論,稱為涵攝。
師生間應該談不到涵攝吧(苦惱
※ 融通:融洽通達之意。 涵攝:將法律適用到事實而產生法律效果的一種過程。就是「帶進去」,把「事實」帶進「法律構成要件」。
※ 巴博爾/布伯(Martin
Buber, 1878-1965)
(一)「吾與它」(I-It)的客觀關係: 個人與外在世界之間的關係,有兩種不同的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吾與它」(I-It)的客觀關係,在此一模式下,個人把外界的事物當作是滿足自私目的,而加以利用及操作而已。舉例來說,如果師生之間是以「吾與它」的客觀關係的話,師生之間是毫無感情,而老師自私地只重視是否達成他的教學目標。
(二) 「吾與汝」(I-Thou)的主觀關係: 個人須承認每一個人都有一種熱情的的意義世界,那就是每一個人的主觀世界。如果師生之間倡導「吾與汝」(I-Thou)的主觀關係,師生之間應有一種教學相長的關係,又如朋友和朋友之間也會分享彼此知識、感情與期許。此模式,不但使用於人與人的關係,而且適用於人與神的關係。一個人可以藉助與人類同胞的溝通,而體驗到一種互為主觀性,而互為主觀性又可以使得一個人的生活更充滿了精神的靈性。「吾與汝」關係包括兩個特徵:一是全神貫注,一是設身處地。
在張民杰老師的班級經營中,提及師生對話有4項特質:
一、整體性:覺知學生為整體或獨立個體,因此教師關注的焦點在於學生的整全實在
二、直接性:師生應能直接面臨在教育情境中的產生的存有融通
三、意志和恩寵:教師應積極懷有對話的意志
四、含涉的單向性
而最後一項含涉的單向性是指,教師是成熟的個體,思想上較為純熟,
能夠體會到學生的「被教」,而學生卻不懂教師的「教」,
因此在師生關係中只有單向性的含涉。
(書中是含涉而非涵攝,不知是因錯字還是這本來就是作者想表達的意思)
德文中的意思其實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也就是所謂的三段論。
也就是說,〝涵攝〞是要我們把要件一個個帶進去,然後驗證的意思。
比較學術的說法就是:將具體的案例事實(S= Sachverhalt)置於法規範的構成要件(T=Tatbestand)之下,以得出一定的法律效果(R=Rechtsfolge)的推論過程。
布柏的對話哲學包括下列的意義:(1)對話哲學中所講的對話並非一般意義下的語言或理智行動,而是存有者主體間的存有交融。傳統哲學理論常將「理性」視為人的獨特本質,但實則人的獨特本質惟有在「對話」中才能直接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