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以下關於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任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三次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
(B)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起申訴
(C)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D)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規劃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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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23), C(707), D(151), E(0) #3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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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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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743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  五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
,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
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學校提起申訴。
(特教學生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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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036
(A) 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三次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 → 達二次(法源:特教課程實施規範,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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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487
(D) 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規劃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經校務會議通過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課程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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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336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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