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幾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A)七日內
(B)十日內
(C)二十日內
(D)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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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448), C(177), D(32), E(0) #3231181
統計: A(125), B(448), C(177), D(32), E(0) #3231181
詳解 (共 4 筆)
#6100995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
|---|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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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152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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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一項申訴、第二項申訴及再申訴、前項申訴之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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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462
| 新條文 | 新增說明 |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尤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 因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對於學生不服申訴決定,皆規定得提起再申訴,為使國民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不服申訴後之救濟為一致性之規定,即特殊教育學生不服申訴決定,亦得提起再申訴以資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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