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營利事業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下列何項處理正確?
(A)全部列為銷貨收入
(B)受託代銷之貨物,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不列為銷貨收入,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C)以產製貨物轉供自用時,應按時價轉列資產或費用
(D)以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應按時價轉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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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26), C(73), D(44), E(0) #1712525

詳解 (共 3 筆)

#3459320

查準15-1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

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c) (d)

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

    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b)

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

    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

    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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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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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15-1

一、  C、D: 依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
五、  B:列報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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