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要求提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者,得如何處理?
(A)處以罰鍰
(B)用強制力扣留
(C)以代履行方式執行
(D)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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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3342), C(357), D(981), E(0) #2573229

詳解 (共 4 筆)

#4463577

行政罰法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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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246

想略比較一下兩個"扣留":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
。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行政罰法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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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3617

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

直接強制:留、進入封閉宅、收繳註銷證照、水斷電、其他 [扣住手腳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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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205
行政罰法 第37條(強制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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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0702
未解鎖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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