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限制其住居之事由?
(A)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B)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C)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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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8), B(812), C(775), D(631), E(0) #2573233
統計: A(3078), B(812), C(775), D(631), E(0) #2573233
詳解 (共 10 筆)
#4499388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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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053
(A)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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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876
合法通知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以不到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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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668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一項第六款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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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551
行執法17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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