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遭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裁罰處分經合法送達。送達後翌日甲突然死 亡,其獨子乙為遺產繼承人,乙以其父死亡為由,拒不繳交罰鍰。依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僅得就甲之遺產執行之
(B)得就乙之財產執行之
(C)得選擇就甲之遺產或乙之財產執行之
(D)甲既死亡,罰鍰處分已失效力,不發生執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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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4), B(180), C(236), D(340), E(0) #2573231
統計: A(3884), B(180), C(236), D(340), E(0) #2573231
詳解 (共 4 筆)
#4929880
釋字第621號
解釋文
-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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