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資遣員工通報之事業單位,依法裁處下列何項金額?
(A)5仟元。
(B)1萬元。
(C)3仟元以上,5仟元以下。
(D)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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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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