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哪些項目屬於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甲)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乙)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丙)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繼續執行原處分,而於嗣後類似情況時斟酌調整。(丁)必要時,教師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室處置。(戊)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戊;
(C)甲、乙、丁、戊;
(D)甲、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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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69), C(1740), D(96), E(0) #127085
統計: A(206), B(69), C(1740), D(96), E(0) #127085
詳解 (共 3 筆)
#1262929
丙:學生對於教師暨教育人員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暨教育人員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 (不 繼續執行原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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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34
剛唸完行政執行法...執行不因異議的提出而停止...我走火入魔了..見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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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174
十五、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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