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所得稅法第6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 管稽徵機關得如何估定其價額?
(A)逕行估定其價額
(B)由上級機關估定其價額
(C)偕同估價公會估定其價額
(D)與納稅義務人協商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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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36), C(151), D(18), E(0) #3381550

詳解 (共 3 筆)

#6294582
1.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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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287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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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217

根據《所得稅法》第66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因此,答案是 (A) 逕行估定其價額。

為了提供您更完整的資訊,我整理了以下相關條文內容:

  • 《所得稅法》第66條:
    •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納稅人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時,稅務機關仍能有依據來進行稅務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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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97648
未解鎖
所得稅法 第66條 1.納稅義務人應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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