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B)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不能享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C)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由學校定之
(D)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可以兼任中小學各處(室)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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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4), C(7), D(33), E(0) #12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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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369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格教師證書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校長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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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下列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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