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類學校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是下列哪一項法令的規定?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D)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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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2), B(3324), C(24), D(78), E(0) #837339
統計: A(2032), B(3324), C(24), D(78), E(0) #837339
詳解 (共 9 筆)
#1088814
小班小校:教育基本法
小班制:國教法
常態編班:國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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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53
教育基本法(102.12.11)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國民教育法(100.11.30)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所以"小班小校"是《教育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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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114
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國民基本教育之年限及各級學校之編制)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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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538
小班小校:教育基本法第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小班制:國民教育法第1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常態編班:國民教育法第1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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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288
特殊教育法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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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495
關於 "小班小校為原則" ,
國民教育法,第12條有寫。
不過,教育基本法,第11條,似乎也有類似的文字(在後半段)
國民教育法,第12條有寫。
不過,教育基本法,第11條,似乎也有類似的文字(在後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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