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類學校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是下列哪一項法令的規定?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D)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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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1), B(2782), C(19), D(73), E(0) #1239368
統計: A(2251), B(2782), C(19), D(73), E(0) #1239368
詳解 (共 5 筆)
#2216436
教育基本法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基本法→小班小校
國民教育法→小班制、常態編班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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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83
小班小校,教基法。小班制,國教法。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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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124
《教育基本法》又稱 教育的《憲法》
大原則(如小班、小校)選教育基本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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