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
(B)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亦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一律得為附款
(D)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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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40), C(1458), D(27), E(0) #2133101
統計: A(91), B(140), C(1458), D(27), E(0) #2133101
詳解 (共 4 筆)
#3724472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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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20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93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94條(行政處分附款之限制)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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