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B)褫奪公權亦為主刑之一種
(C)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D)宣告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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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435), C(96), D(115), E(0) #2133103

詳解 (共 3 筆)

#372922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條(刑罰之種類)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33條(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6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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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456
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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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927
x(B)褫奪公權亦為主刑x之一種→從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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