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免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A)甲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簽約時收取押金,約定期滿免返還外,租賃期間未另外收取租金
(B)乙自行開設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未收取租金
(C)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
(D)丁將房屋供朋友經營小吃店,除由朋友負擔該房屋之房屋稅外,未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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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73), C(302), D(17), E(0) #2990892
統計: A(32), B(173), C(302), D(17), E(0) #2990892
詳解 (共 4 筆)
#5807672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謂「他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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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253
B選項須計算租賃所得是因為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等於有供營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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