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為合法送達?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居住於不同之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
(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C)甲於臺北地方法院進行訴訟,指定乙為該案件之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關於此案件之文書,送達於甲之營業所時,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書乙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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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009), C(105), D(79), E(0) #920294

詳解 (共 9 筆)

#1429340

第 127 條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2.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第 134 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第 137 條 
1.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
 2.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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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317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居住於不同之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 送達
(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C)甲於臺北地方法院進行訴訟,指定乙為該案件之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 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關於此案件之文書,送達於甲之營業所時,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 書乙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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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674

是因為乙幫甲給付違約金 所以乙是他造當事人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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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77
(B)民訴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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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476

請問D選項是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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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380

了解了!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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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398
有送達代收人

可以只對送達代收人送達,
但不能只送達當事人,而不對送達代收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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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633

請問有人知道(C)錯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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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308

7F
C(民法134條)如果沒有特別陳明,送達代收人及於各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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