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事項得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
(A)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
(B)社會保險
(C)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
(D)強制捺印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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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1883), C(691), D(85), E(0) #2064917

詳解 (共 8 筆)

#3603406
釋字第 166 號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釋字第524 號解釋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釋字第491號解釋理由書(部分節錄)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此項免職處分係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重大限制,自應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603號解釋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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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668
2大過=免職=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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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9049

補充考題~

下列何種事項得由法律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A)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全面性蒐集人民指紋資料(違憲,不符比例原則)

(B)國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絕對法律保留

(C)公務員免職之構成要件(J491絕對法律保留

(D)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退休相關權益事項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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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707
給付行政適用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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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339
涉及基本權侵害=不可以用「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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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243
(A)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第一層次屬...

(共 22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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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493

請問

522號及680號解釋不是已經指出限制身體自由可以

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嗎?(只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就好)

為何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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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360
想請問各位,所以(A)是憲法保留、(B)是相對法律保留、(C)是絕對法律保留嗎?(D)是絕對法律保留嗎?還是(D)只是單純不符比例原則?希望有人能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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