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由主管長官行之
(B)罰款得與任一懲戒類型併同處罰
(C)政務人員不適用撤職、降級與記過之懲戒處分
(D)對於已退休(職、伍)公務員任職期間之違失行為,仍得依法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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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08), C(287), D(2236), E(0) #2064922

詳解 (共 8 筆)

#3578542

(A)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由主管長官行之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

(B)罰款得與任一懲戒類型併同處罰→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第六款(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3項)

(C)政務人員不適用撤職、降級與記過之懲戒處分。→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

(D)對於已退休(職、伍)公務員任職期間之違失行為,仍得依法予以懲戒→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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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621

自我筆記,其之四:選項A補充,九職以上的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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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657
政務官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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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679
記過與申誡→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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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939

(A)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由主管長官行之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
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
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B)罰款得與任一懲戒類型併同處罰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C)政務人員不適用撤職、降級與記過之懲戒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D)對於已退休(職、伍)公務員任職期間之違失行為,仍得依法予以懲戒 . 第 1 條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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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278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
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
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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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316
(c)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政務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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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172

9職等以下 長官送懲戒會

9職等以上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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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5085
未解鎖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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