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之制定、修正致影響人民權益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立法者所得採取的相關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以法律明定過渡條款
(B)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
(C)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
(D)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之適用範圍
統計: A(180), B(590), C(658), D(2218), E(0) #2571760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
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而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A),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B)(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C)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參照),惟其內容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之制定、修正致影響人民權益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立法者所得採取的相關 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以法律明定過渡條款
(B)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
(C)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
(D)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之適用範圍→大法官不做個案判斷
釋字的存在是為了與時俱進,我國立法怠惰已經為長期問題,而司法又不能立法,往往只能透過大法官解釋加以突破
回覆6F
憲法訴訟法明年才開始實施喔
釋憲進入新時代:除了人民可以提「個案」釋憲外,一張表看懂《憲法訴訟法》改了什麼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0446
有人可以幫解惑嗎,大法官可以不可以對個案釋憲審查
樓上說可以可是網絡查到不一樣謝謝
釋字725
本件解釋對於特別救濟的提供,則認為應分成兩種情形而
論:「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
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使得提供再審救濟的法官無論如何都
有明確可依的規範。從大法官必須作成定期失效解釋,又不宜越權造法的角度來
看,所謂具體救濟方法的諭知應該只在例外情形才作得出來,因此真正的原則還
是等待新法令公布、發布後才據以作成再審決定。
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開創了授權法院使用比例原則衡量個別案件的情形,自行決定如何裁罰之先例。易言之,法院可採取「以瓶計算」罰責,而每瓶只要不超過兩千元的上限,即不牴觸該號解釋。就此以觀,若以每瓶的罰款計算差異,便極為可觀,法院亦可「整批」計算罰額,情形又更多元與複雜。質言之,本號解釋引起了個案審判趨向「法律後果不確定」之弊病。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每瓶兩千元罰則固屬嚴格,至少讓主管機關與法院有裁罰之標準,反之讓法院自行決定罰額,又無處罰上限,結果導致各法院在審理個案時,會有各種不同處罰標準之混亂情形。
更何況,此暫時性的授權法院個案裁量處罰額度,僅能適用在修法期一年之案件上。同時也產生後續的問題,若在一年修法期內,相關法規範已經修正,是否仍由法院自行裁量(即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的授權)或適用新法?如依行政罰法第五條之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裁處時的法規為依據,而非於法院審判時的法規為準。故在本情形,上述法院仍然必須行使原審法院由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所獲得的授權。故新法的規定,儘管有利於當事人[6],仍不一定會適用在當事人之上,而可由法院裁量適用新法與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