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工會法規定,工會章程之訂定與修正須經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下列敘述何者不屬之?
(A)工會名稱、會址之變更
(B)會員經常會費之調整變更
(C)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出缺遞補
(D)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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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86), C(437), D(128), E(0) #1027708
統計: A(113), B(86), C(437), D(128), E(0) #1027708
詳解 (共 6 筆)
#1226595
工會法-5會議
第26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權限)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第27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之委託辦理)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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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721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工會會員經常會費之繳納,得由雇主按同意代扣之全體會員當月工資總額統一扣繳轉交工會,或由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繳納。
工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
>>個人見解,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二項之規定得知,會員的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制訂於章程中,若需調整變更,爰依照工會法第13條與第26條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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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592
工會法-2組織
第13條(工會章程之訂定)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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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165
這題是在考工會法12、13、26、27條。不過「會費之調整變更」是在哪啊?會費沒有規定必須寫在章程中,也不是26條第1項前5款規定的事項。所以會費的調整到底從哪看得出來必須出席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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