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有關保護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不得有不當限制工會活動之行為
(B)雇主不得有拒絕勞工調薪之行為
(C)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團體協商而為不利之待遇
(D)雇主不得因勞工支持爭議行為而為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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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991), C(26), D(36), E(0) #1027710
統計: A(34), B(991), C(26), D(36), E(0) #1027710
詳解 (共 2 筆)
#1226654
工會法-8保護
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之行為限制)【相關罰則】§45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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