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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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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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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年份:
10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6 下列對於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勞方有 2 個以上之工會,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拒絕進行協商
(D)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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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GRACE
B1 · 20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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