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十分廣泛,但下列何者並不屬之?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B)行政機關與人民間之行政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之相當性
(C)行政機關因公益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所為之損失補償
(D)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之限制
統計: A(2315), B(6513), C(336), D(830), E(0) #1569371
詳解 (共 10 筆)
信賴保護原則
意指人民因為信賴行政機關之授益處分而有所作為(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其後若該授益處分被撤銷或廢止時(D),人民原來因為信賴行政行為而享有之利益,應受到保護。
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以減輕損害。(C)
3 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十分廣泛,但下列何者並不屬之?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是指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歸於消滅,反推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意思就是過去發生的法律行為還是有效的
(B)行政機關與人民間之行政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之相當性
(C)行政機關因公益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所為之損失補償
(D)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之限制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禁止不當連結原則)...(C)
釋字第 525 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b應該是比例原則
比如跟公費生約定給你錢讓你讀書,但你完成學業後要在某某地方服務20年
我才用國家的錢讀4年的書,結果就要服務20年,不符合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為保護授予利益及非授予利益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處分不保護
行政契約不屬之
全部都要付費觀看,未免也太...了吧!!